所谓听证,是指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提供陈述、申辩、辩论、质证的机会,给主持人乃至办案人员提供兼听各方诉求、确认事实和证据,并据以作出合法合理决定的机会。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这是体现程序之形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确保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的最基本保障。听证,就为了做到“兼听”,同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才能正确认识事物;就是为了避免“偏信”,只相信单方面的话,必然会犯片面性的错误。无论是行政听证,还是立法听证,抑或司法听证,可以说其理论依据皆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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