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回收对象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回收方签定回收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回收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回收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股权回收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双方就回收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回收协议,回收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回收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回收协议必然要对回收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
回收意向的确定(签署回收意向书)回收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回收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回收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回收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回收不成或者说假借回收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回收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回收事宜及最终拒绝回收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在回收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回收工作做妥善安排。回收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回收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回收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回收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回收方开展回收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回收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回收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 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回收,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回收和约的基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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