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 则为:(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 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 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 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 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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