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五个民族自治区目前中国共有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括号内为设立时间及行政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呼和浩特) (第一个建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年3月15日,南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银川)
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拉萨) (最后一个)
还有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
根据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最高是自治区 最低是自治县 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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