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地方立法、正直的专家学者们等等,普遍确认了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于此仅举部分条款与论述,以供为业主维权者之需: (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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