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更多相关信息可以查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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