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乐通信”是中国电信新推出的一个综合通信软件,它将短信收发、语音通话、远程沟通、数据协同、办公管理、电子邮件等多种通信工具融为一体,功能更强大,使用更简便,让您轻松享受统一通信带来的高效和便捷。
1、月功能费:6元/月。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免月功能费
2、语音通话费:按通话标准资费收取
3、短信通信费:按短信套餐收取费用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电信公司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1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2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2客户使用客户密码通过10000号、网上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登记业务时,可以不提供2.1中的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2.3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应按电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办理预付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电信公司。
3.2 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电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3客户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电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4.2 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4.3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电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4本协议终止后,电信公司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5.2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次月5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
5.3客户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4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5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
5.6 如遇国家调整电信费用标准的,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电信公司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规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6.1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6.2电信公司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6.3电信公司通过10000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6.4电信公司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负责自带入网终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5电信公司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客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7.2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的;对于预付费业务,账户余额低于0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3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相关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解除。
7.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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