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依据的是《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但是在2014年3月4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废止<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的函》(水保监督函〔2014〕2号),废止了保监〔2005〕22号文。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相关费用由市场决定,如有需要,请自行计列。
扩展资料:
可以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的设施
1、开发建设项目中已布设的绿化区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2、开发建设项目中已建或未建部分中地面硬化工程,例如广场范围中场地和道路采用全部硬化的工程一般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如果地面硬化采用透水形式的硬化措施可以纳入水土保持投资中。
3、开发建设项目中已建或未建部分中道路两侧设置的截、排水沟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4、项目中已建的护坡工程中,如果只是单纯的工程护坡,如整片的浆砌石护坡、混凝土预制块护坡,一般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采用植物措施护坡、工程措施结合植物措施的综合护坡,如三维植物网护坡、混凝土网格植草护坡、混凝土六方块护坡、浆砌石拱形网格植草护坡等,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5、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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