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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
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药品费: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2.
报销比例门诊报销比例:1、农村卫生门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院报销比例: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3、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4、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为: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法律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 为规范医疗行为和新农合补偿管理,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规定》,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原则,努力降低医疗成本,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求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诊疗费用要分别达到总诊疗费用的85%和90%以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告知参合农民或者其家属,取得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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