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外筹资机制和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这种体制暴露出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地区间公共产品供给不平衡等问题,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应该积极探索新的改革方案,重构统一、规范和公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具体包括建立充分体现农民需求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鼓励企业和私人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结构及加强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等。
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
我国农村公共农产品的供给体制而言,一般认为其制度变迁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三个阶段的变迁。按照美国学者麦金尼斯在《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一书中提到的:“多中心意味着许多决策和供给中心,它们在形式上是互相独立的,而单中心则意味着只有一个决策和供给中心。”我们可以认为,尽管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体制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的变迁,然而其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这主要表现为:一直以来,政府都垄断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在农村公共产品生产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而在目前这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下,由于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单一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公共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在所难免。
现行的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在继承人民公社时期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建立的。
在传统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是由集体统一来组织安排的,农民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
而随着经济发展政治变动等一向最终导致了人民公社瓦解,农民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他们已经不再完全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而是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相对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农业基本经营单位的变化带来了农村公共分配关系的改变,并对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然而,由于家庭经营的制度变迁发生在我国社会重大转折的历史时期,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这就决定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和发展的长期性;家庭经营自上而下的诱惑性制度白话并没有给相关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仍然没有脱离人民公社时期供给机制的影响。
现行农村公共供给机制有:1,土地承包责任制。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社会福利补贴。5,九年学校义务教育。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7,耕地费用补贴等,总之是“按需分配”为基础,“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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