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贴一个类似的案例。
两年前,蚌埠市民顾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经了解,是前业主李某在装修时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顾某要求李某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李某却认为顾某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已经接受,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果,顾某诉至蚌埠市蚌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顾某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其对于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而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顾某,已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担责。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购房人可依据《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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