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不能确定米凤君有没有执行死刑。但按法律规定,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
相关资料:
米凤君,男,回族,1942年8月生,山东禹城人,生于吉林长春。2009年3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罪犯米凤君减刑案件的 公 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米凤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米凤君,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0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在秦城监狱服刑。
2016年9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米凤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多次获得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一般缓刑都是为了让人改过自新,争取刑罚减免,除非自己想早死,否则谁会去故意不管不问,等死刑执行的?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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