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细内容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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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员工是违法的,被辞退孕妇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赔偿金。假设该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不满三年半,单位应当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怀孕的妇女,在职期间,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如果辞退了孕妇,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非法解除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双倍。
1、若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开除怀孕女职工的,要按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按双倍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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