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互联网网络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8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3月17日公安部公通字8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公安信息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信息网,是指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使用的内部专用计算机网络。公安信息网不得传输、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公安信息网用户是指建设、开发、使用、运维公安信息网的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以及经授权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信息网以及网上运行的软硬件、存储数据等的建设、开发、使用、运维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遵循统一安全策略、统一技术规范、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保障应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要求、规划和技术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安信息网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划。机要密码部门负责公安信息网密码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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