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有一人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可。
附: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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