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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报考时间

2024-08-24 12:19:02 编辑:join 浏览量:569

教师资格证报考时间

2020年秋季北京市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网报时间:10月9日至10月19日(周五至周一);

2020年秋季北京市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网报时间:10月9日至10月19日(周五至周一)。

具体报考流程如下:

一、受理高中、中职教师资格

本次受理采用申请人 “网上报名—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的方式,具体如下: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10月9日至10月19日(周五至周一);

(2)报名网址:http://www.jszg.edu.cn;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4)网报时确认点应选择“北京市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秋季报名确认点”;

2、网上预约

(1)预约时间:10月21日至11月6日(周三至周五);

(2)预约网址:北京市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约系

http://yuyue.bjtcc.org.cn(或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北京市教师资格”公众号);

(3)查询系统自动核验结果

本次认定中,系统会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自动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核验的信息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条件。

如系统显示违法犯罪记录核查未通过,则申请人无法参加本次认定。

如系统显示某项条件“核验已通过”,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无需携带相应材料原件。

如系统显示某项条件“待现场核验”,则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需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具体要求见本公告“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内容。

(4)上传电子版证件照

申请人按照系统要求的规格上传本人一寸白底证件照(照片拟用于制作证书,应与网报照片为同一底版,规格应符合系统提示要求)。

(5)进行网上预约

申请人可选择受理时段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持系统发送的预约信息在预约时段内到达受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因未在网上预约或未按预约时段到达受理现场提交材料而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10月22日至11月6日(周四至周五,周六、周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2)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三层C区);

(3)领取《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通知》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场领取《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通知》。

(4)选择证书领取方式

现场受理通过的申请人可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分别为邮寄或自取。推荐申请人选择邮寄证书服务,按照《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通知》上的流程办理。寄递服务由北京邮政EMS提供,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邮件包含《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选择自取的申请人,应按照《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通知》的要求,先在预约系统中进行领取证书预约,再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六里桥西南角)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受理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10月9日至10月19日(周五至周一);

(2)报名网址:http://www.jszg.edu.cn;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2、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具体时间请咨询各区级认定机构(详见《附件1:北京市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受理地点: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及在读专升本学生)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具体受理地点请咨询各区级认定机构(详见《附件1:北京市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3)发放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或回执

现场受理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各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或回执,凭通知或回执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扩展资料: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受理范围

1、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在2020年上半年认定教师资格的2020届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已在其他地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除外);

4、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5、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

标签:资格证,报考,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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