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结汇额度:外汇结汇额度为5万。个人每人每年只能结汇5万美元的外汇。
2013年2月,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重庆五个城市先行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2013年9月,随着17家支付机构获得外汇局核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正式拉开帷幕。此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的业务种类是跨境代收业务和跨境代付业务。支付机构办理此类业务,须与境内银行合作,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境资金的集中支付;而境内合作银行则须根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明细,将集中收付的资金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售汇和国际收支逐笔还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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