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晚育条件即可休晚育假。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
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要给予适当的鼓励。此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福利。
晚婚晚育假期:
1、按我国法律规定(男结婚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2周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达到25周岁,女达到23周岁,属于晚婚的夫妇,可享受15天的婚假,其中包括3天的法定婚假。
3、若男方当事人不在一个城市,并且路途很远的,可额外给路程假。
4、在探亲假区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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