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2、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扩展资料: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标签:教师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