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法官职务名称 法官等级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一)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二)
附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标签:暂行规定,序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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