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红帽子企业是一个历史现象,必须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清一色的公有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没有私有企业,而且是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改革开放开辟了市场化的进程,私人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置产兴业,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领域不允许私人进入,而私人又要进入,有的是私人经营政治风险太大,戴一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于是,有的挂靠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下,作为后者属下的二级单位;有的则以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登记。于是出现了一大批名为公有企业实为私人企业的红帽子企业。这些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增长、创造社会财富以及推动中国改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绩和贡献。因此,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既是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同时又造成了中国社会的严重扭曲。它掩盖了事物的本质,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引起了不必要的社会纷争和冲突,以至于我们今天还要讨论和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
人常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里的合理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而只说是有道理的。尽管私有制符合人们的天性,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当着人们从公有制无比优越、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思想和语境中刚刚走出来的时候,私人企业的风险和私人企业家的不安是非常明显的,更何况,当时人们对私人企业的冷眼看待,公有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的法律仍然写着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有制企业只是一种补充。因此,为了减少经营的政治风险,私人企业家只好委曲求全,把自己的儿子写上别人的姓氏,找一顶红帽子戴上。对于私人企业家来说,这是环境使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于当地政府及其官员而言,既能发展地方经济,又能增加政绩,甚至还可以借此得到一笔资产,自然也是乐意为之。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再一次说明,事物的发展不是笔直的,而是曲折的,中国的改革就是在扭曲中前进的。
现在,改革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新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自然也到了脱帽正名的时候了。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有人说,红帽子是悬在这类企业头上的定时炸弹,拆除炸弹引信的过程存在着巨大的危险,这话颇有一些道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红帽子企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已经成功摘掉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如很多乡镇企业以及联想等,这类企业一般都经营得比较成功。一种是仍然戴着红帽子而继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未解决,其产权纠纷有可能随时引爆头上炸弹。另外一种是炸弹已经引爆,既炸毁了企业,又炸毁了企业家,私人产权遭到剥夺和侵吞,有的变成所谓“公有企业”,有的变成另一些人的私人企业,有的还在勉强经营,有的已经破产垮台。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必须解决。我们现在讨论的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指的就是后面这两类企业。
第一类企业为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做过很多努力,甚至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也为今天解决第二类企业的产权问题,积累了经验,铺平了道路。第三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另文讨论。
笔者以为,解决这类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应以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各方合作,本着妥协、互惠、各方接受的原则来解决,不一定非要争个你是他非,黑白分明。
第一, 既然是红帽子企业,最初的投资当然是私人资本,这是必须明确的。
第二, 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其资产可能已经有了很大的增值,现在来明晰企业产权,就要考虑现有产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坐下来谈判讨论以前,首先要请真正的中介机构,对现有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
第三, 产权分割的原则应根据各方(包括出资人、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在资产增值中的贡献。这里的麻烦或者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和参与企业的官员,如有的红帽子企业的董事长可能是政府官员。如果政府和官员的确在企业发展中出了力,提供了帮助,如争取贷款,减免税收,动员资源等,就应当承认他们的贡献。如果既未提供具体帮助,也未故意与企业为难,只是红帽子给企业提供了某些经营保障,也可象征性地给予补偿。以免由此而为企业以后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至于补偿的方式,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第四, 在企业为摘掉红帽子而与政府进行的谈判中,为了保持公正,达成妥协和合作,不妨请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参与。达成协议后,应履行正式手续,并重新注册登记。
第五, 尽管法院裁定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但在中国目前的环境条件下,这种方式最好在双方商定以后使用。应尽量避免因此争持不下而对簿公堂。这可能无异于炸弹爆炸。
所谓的红帽子企业,就是国有股份占主要股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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