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尚军利用其在阜阳地区、阜阳市任职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0.65万元、美元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尚军还对其所有的98.74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见到日出我便不能自己下一句是什么?而你就是日出,于是,所以,我爱你)人民币906500元、美元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尚军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对98.7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尚军案发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黄锋)
标签:尚军,副厅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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