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姚锦旗按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姚锦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姚锦旗是我国首个从欧盟国家引渡回来的外逃贪官,在外逃逸多年,最终被引渡回国进行判决,那么姚锦旗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1991年至2005年 ,被告人姚锦旗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企业转制、项目开发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直接或间接收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221.054万元,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姚锦旗进行立案调查,事发后姚锦旗逃往境外,期间辗转反侧到达保加利亚,2018年10月,保加利亚警方根据通缉令,在其首都将姚锦旗抓获,并同时根据我国的申请将姚锦旗暂时羁押,随后姚锦旗向我国驻保加利亚的领事馆提出申请希望可以回国投案,并且表示会积极配合国家引渡,同年,根据我国与保加利亚的引渡条约,将姚锦旗引渡回国进行判决。
被引渡回国的姚锦旗在近日接受了审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姚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收受贿赂的财物以及孳息进行收缴或者由其家属亲戚退缴,对此,姚景琪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法院称由于姚锦旗在回国审查时积极配合法院和检察院的调查,如实的交代了受贿的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同时还有举报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所以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才有了上述判决。
姚锦旗是我国首次从欧盟国家成功引渡回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该案也是我国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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