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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进口关税税率查询

2024-04-19 03:40:50 编辑:join 浏览量:641

2018进口关税税率查询

提到税率,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有朋友问2018年5月1日是星期二2019年5月1日是星期几,还有朋友想问2018年6月以后理财新规,这到底是咋回事?事实上星巴克咖啡豆价格表2018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2018进口关税税率查询,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2018进口关税税率查询

运算公式: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 。

自用车税率计算:价外费用×10% 其中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税价格×10%;

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公式为:

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6*10%。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汽车购置税-百度百科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18年起部分进出口商品关税将做调整是真的吗?

日前,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在进口关税税率方面,调整方案显示,在最惠国税率方面,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在关税配额税率方面,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在协定税率方面,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对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在出口关税税率方面,调整方案显示,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调整方案还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

怎么计算进口关税, 增值税

一、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二、进口增值税计算公式 :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

1、报关的时候,报关员要在报关单申请表上填上申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样式的货物名称和所归税号。

2、海关审核后,根据税号对应的税率计算应收的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三、例子

1、该进口设备的关税完税价=(200000美元+10000美元)*8汇率=1680000元。该进口设备的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680000*10%=168000元。

2、该进口设备应缴纳的消费税进口货物应缴纳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1680000+168000)/(1-10%)〕*10%=205333.33元。

3、该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增值税。

4、计算式是〔(1680000+168000)+205333.33)*17%=349066.67元。 进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

一、进口关税

1、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各国已不使用过境关税,出口税也很少使用。通常所称的关税主要指进口关税。

2、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

3、适当的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二、征收税类

1、进口关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2、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

3、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4、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三、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

2、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2018年6月以后适用税率

农民销售自产加工过的农产品(非初级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0%(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越南进口关税

2018年越南数千类进口商品关税将降为零2018-01-09 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越南财政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范俊英日前在关于越南进口商品特惠税目税率表的10项议定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近日发布为期5年(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2023年)的越南进口商品特惠税目税率表。

按照该表,2018年越南数千类进口商品关税将降为零。

上述议定补充了关于配额内税率和配额外进口税税率的规定,同时补充关于按照《越南进出口商品名单》进行商品归类的总规则和有关注释的规定以及实施规则。

根据越南—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优惠税率表的议定,至2018年有5535项税目实施零关税,同时2018年内有3720项税目降为零关税,如:乳及乳制品、汽车及其零配件、钢铁及其制品。

至于东盟中国自贸区优惠税率表的议定,2018年从5%与10%减为零关税的包括:鸡肉、咖啡、原料茶、食品加工、纺织品服装、电器与电子设备等。

关于越南日本自贸区优惠税率表的议定,2018年共有704项税目实施零关税,集中于脂肪、糖、机械设备等。

关于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表的议定,越南基本完成2015年东盟关税消减,到2018年剩余7%的税目商品将采用具有灵活性的税率,上述商品主要集中于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植物油、热带水果、冰箱、空调、乳品与乳制品等。

关于2018年5月1日增值税发票由17%调整为16%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2018咖啡豆进口关税多少

关于进口咖啡豆税率:

未焙炒咖啡豆 关税8% 增值税17%

已焙炒咖啡豆 关税15% 增值税17%

关于国内企业进口资质:

1.进出口权

2.海关注册登记

3.商检备案

4.咖啡豆收货人备案

进口咖啡豆国外一般需要哪些单证?

1.原产地证

2.植检证

3.厂家质检报告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

4.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5.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6.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7.Invoice

8.Packing List

进口流程: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进口报检---出通关单进口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商检查验贴标签----抽检----提货(还不能销售)----抽检合格后标签备案出备案号----出国内卫生证书(可以销售)

2018税改后外国人在中国怎么交税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

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一、完善外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防范税基侵蚀与税收流失

2018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特别加入了反避税条款。在此改革背景下,建议积极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建设,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和征税范围,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跨境涉税行为纳入有效的制度框架约束。特别地,建议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为契机。

结合下一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外籍高管多样化、复杂化的逃避税方式以及现行征管制度的局限性,深入整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的系列所得税政策文件以及其他在“外籍”一词描述的所得税政策文件,采用更加规范、统一的“非居民个人”词汇表达,准确描述我国对非居民个人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持税收管辖权的统一性,优化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制度与政策设计。

具体来说,需要特别考虑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183 天”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综合所得”所涵盖的所得类型等内容,对现行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查找政策冲突或无效之处,规划补充新政策以应对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外籍高管税收征管问题。

二、设立外籍个人初始税务登记管理、离境清算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探索设立外籍个人初始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离境清算制度。鉴于外籍高管的特殊性,除了基础信息登记之外,可以在初始税务登记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外籍高管信息登记版块,用于统计外籍高管的任职、收入来源等信息。

在离境清算制度方面,考虑到外籍个人离境人数规模较大,可以先对外籍高管或者外籍高收入群体进行试点。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均需要税务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合作。

三、完善外籍人员税收征管手段,加强税收宣传与制度落实

当前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税收合作行动正在有序、深入开展,为我国提升外籍高管税收征管水平提供了宝贵契机。建议税务机关积极利用CRS 制度下的信息获取优势,创新完善外籍个人税收征管手段,加强针对所得类型转换避税行为的信息检索与分析,重点对外籍高管的税源信息进行跟踪,提升征管效率。

除此之外,应继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全面规范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和纳税申报行为,深入落实《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四、强化征管配合,实现信息资源互联共享

第一,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非居民个人信息平台1,实现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也为增进税务系统内部协调合作提供了机遇,建议整合优化所得税征管资源,全面规范外籍高管在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防范税收流失。

第二,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税务机关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征管协作,动态掌握非居民个人的出入境时间、劳动合同、社保缴纳、金融账户往来等信息,用于判定非居民个人在华纳税义务。这些信息在外籍高管个税征管领域的应用效果将更为明显。

第三,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合作。一方面继续依托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向缔约国税务机关发送外籍高管涉税信息需求,并积极回应缔约国税务机关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为契机,推动建立非居民纳税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网-外籍高管在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个税计算器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表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表。(注:概述图为减掉5000后匹配区间税率表)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金额 -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

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一位纳税人为独生子女,已婚,家有1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均已年满60岁,工作在北京,目前在读博士,月工资为1万元,社保公积金扣除2220元,住房租金每月4000元。个税改革前起征点是3500元时,他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3元。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在不考虑到他爱人享受专项扣除的情况下,每月再享受4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2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共计扣除4600元。

也就是说,这位纳税人的工资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后,还要再扣除4600元,剩下的钱才缴纳个税。这样,他每月或将无需缴纳个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标签:进口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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