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产假最新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 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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