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职工持病假条按用人单位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急诊的,可以就近入院治疗,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职工因病未及时补办病假条,如果属于急诊确因病情严重,事先曾经口头请假,没有及时完善病假手续的,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显示公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如果不属于前述情形的,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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