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工厂和下单的品牌商关于尾单品也就是瑕疵或者多加工的产品有相关的处理协议,那么工厂将之擅自出售是违反合同的,构成违约。也就是,出售尾单是可能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品牌商可以保留诉之法律的权利。其次,那么那些抄工厂版的加单行为呢?如果工厂和品牌商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衣服鞋子的设计数据可以认定是商业秘密的话,那么加单也是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这个环节!是不构成违约的。因为即使是商业秘密都不是专利,有专有和排他的实施权,没有约定的话,也不算实用新型的话,嘿嘿,这是资源耶。哦,如果使用的专利面料那就另说了。最后,如果是拿货仿制呢?嘿,不打上原标的话,完全合法。。。除非申请专利的样子。君不见,二线抄一线,三线抄二线,一线互相抄。创意这种东西,谁说谁是新的呢,改动一点就是新款啊,换个面料就是新款啊。。。然后是销售商明知是假货而打原标销售,当然违法,毫无疑问,不讨论。知道是仿制品拆标销售,现行框架下没有法律责任,只要没有产品质量问题,没问题,不存在侵权问题。如果用自己的标呢,这个衣服啊鞋子啊包包啊,只要标不是很像原标就没事儿。。。商标才是注册侵权的对象,款式不是哦。嘿嘿不知道或者是自己下单生产,也是如果没有产品责任问题则没有侵权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拆标换标差不多。天穗律师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法律问题,上天穗律师网,专业律师免费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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