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生产经营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前五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注销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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