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务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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