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标准建设商业用地容积率管理方法、提升城乡建设规划依法执政水准、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国家住建部此前制订《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各地将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转,不可随便调节、变更容积率。
2、方法确立,以出让方法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理应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明确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构成部分。
3、依照规定,待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快,不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4、以划转方法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新项目,建设企业理应向县市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明确提出建设商业用地整体规划批准申请办理,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核准建设商业用地容积率等分区规划指标值,签发建设商业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企业在获得建设商业用地施工许可证后,即可向县市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农田主管机构申请办理。
5、方法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转,一切企业和本人都理应遵循经依规准许的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明确的容积率指标值,不可随便调节、变更,不可以政府部门会议记录等方式替代要求程序流程调节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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