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
1、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判定是否“超标”的标准,仍是已被公认过时的电动自行车老国标。
2、《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指出,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少于7公里,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3、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
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
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超标电动车虽属于机动车,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车管部门无法给予注册登记和上牌。
2、超标电动车体形大、重量超、速度快,行驶时悄无声息,车辆的刹车性能不好,外观虽与摩托车相近,但由于电动车本身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制动性能与摩托车相差甚远,车速提高后,由于前制动力增加,有侧滑和前翻的危险。导致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3、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这部分人比较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调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4、超标电动车无第三者责任保险(放心保),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赔偿高昂的抢救费和医疗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按现行赔付标准难予赔偿,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标签:超标,电动车,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