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一控标准 所谓“一参一控”,即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为避免同一股东旗下的证券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证监会对证券行业提出了“一参一控”的政策要求。
鉴于一些大的企业作为控股方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证券公司的情况在我国比较常见,业内人士指出,“一参一控”规则无疑会令国内证券行业出现一次大刀阔斧的整合,也将改变我国证券行业的未来版图。
证监会明确的关于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共包括五个方面:
提示一:2010年12月31日前达标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意见》的要求。《意见》下发前,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已有退出约定或整合承诺,且约定或承诺完成股权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于2010年12月31日的,仍应当按期履行约定和承诺。
提示二: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计划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时限明确的规范整改计划,承诺按照规定时限达到监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还没有提交规范整改计划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予以特别关注,采取询问、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及时提交规范整改计划,落实监管要求。
提示三:逾期将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到期仍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从到期之日起,到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达到监管要求前,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的审慎监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提示四:关于汇金及建银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汇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银投资重组证券公司的方案对股权退出有明确时限规定的,继续按照重组方案执行;重组方案没有明确退出时限的,可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即2013年5月31日前)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
提示五:关于券商上市
为了维护上市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减少规范整改过程的复杂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变更事项,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要求的证券公司不能申请上市,如证券公司拟在上述期限前申请上市的,应当在申请上市前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
据业内专家介绍,新近上市的光大证券(27.60,0.28,1.02%),就是在解决了“一参一控”问题后,才实现上市的。
一参一控标准 所谓“一参一控”,即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为避免同一股东旗下的证券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证监会对证券行业提出了“一参一控”的政策要求。
鉴于一些大的企业作为控股方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证券公司的情况在我国比较常见,业内人士指出,“一参一控”规则无疑会令国内证券行业出现一次大刀阔斧的整合,也将改变我国证券行业的未来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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