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国内犯罪不会被判处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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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越南籍女子被法院一审宣判驱逐出境
2018年6月28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例外籍被告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法院多措并举保障外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林某(中国籍)与被告人梁某(女,越南籍)在贺州某宾馆从事介绍卖淫活动。
林某先以讯电的方式联系梁某要求介绍女子来宾馆卖淫,梁某即介绍卖淫女裴某、丁某前往宾馆,随后林某介绍嫖客曾某、黄某并安排宾馆房间。裴某、丁某与曾某建、黄某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活动进行介绍,被告人梁某为卖淫活动进行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梁某构成介绍卖淫罪。
遂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梁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梁某称其不通晓中文,八步区法院为保障越南籍被告人梁某的诉讼权利,为其提供无偿翻译援助,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判决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梁某提供了中文判决书和越南语翻译本判决书两种法律文书,确保其知情权。同时,主审法官还在翻译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确保被告人梁某确实听懂、听明白宣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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