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 扩展资料 立法权限:“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无需报经批准就可以直接施行。获得“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后,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 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立法法》制定以前,较大的市仅特指上述第三类城市,它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而个别批准确认,从而授予这些城市地方立法权。第一类城市的立法权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除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外,1984年,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中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后又相继在1988年批准宁波市,1992年批准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徐州市和苏州市等6个市为较大的市。1997年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此后较大的市维持18个。 1994年后,国务院再没有批准任何地方为较大的市,由于被批准为“较大的市”就意味着可以享有地
“十三个较大城市”指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十三个重要的人口过100万非省会城市,它们在带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唐山市:河北省工业重镇,渤海地区交通枢纽。 大同市:山西省能源中心,工业城市。 包头市:内蒙古经济中心,第一大城市。 大连市:辽宁省重要港口,对外开放重要城市,东北门户。 鞍山市:辽宁省钢铁基地。 抚顺市:辽宁省重要城市。 吉林市:吉林省工业名城,交通枢纽。 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重要交通枢纽,工业重镇。 青岛市:山东省重要港口城市。 无锡市:江苏轻工业名城,长江三角洲重要城市。 淮南市:安徽省重要城市。 洛阳市:中西部工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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