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这是个毫无道理的做法,更无意义,只有伤害员工。
靠删除离职同事的微信是不可能防止企业人才的流失的,关键还是要看自身的待遇、发现前景等……
乍一看这个标题的时候,我愣住了:需要删除客户的微信吗?那这个可以理解呀,毕竟是利用原来平台所获取的客户,如果离职了之后还会从事相互竞争的行业,那么要求删除以前客户的信息也无可厚非……
仔细一看,不对呀,新闻中写道的明明是要求删除同事的微信,我只能说这个操作很骚气,不得不服!
工作以来,我也换了几次工作,每次离开一个地方的时候都有自己的原因,但双方之间哪怕是离职之后也还可以往来,有时也还会有部分交集,所以从来还没有遇见过这样的情况。
据新闻中报道,该名员工的工作是保险销售,主管之所以让其删除同事的微信,是怕他在离职之后会来挖公司的墙角,故才不得不让其删除……
这个解释,我给负分!
首先,员工的微信是员工的私人信息,不允许随意被别人查看,这是受到宪法所保护的。只要这些信息不属于工作的内容,哪怕是公司领导也无权要求翻看;
其次,员工离职是否有义务要删除原来同事的微信呢?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然后按照公司的约定办理交接就可以了。而员工之间的私人微信不涉及工作内容,也不属于应该交接的内容,那么员工就没有义务如此做。而只要员工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了离职,那么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不让员工离职。换言之,员工可以完全不予理会领导的无理要求!
最后,企业想要留住人才,靠这种无关紧要的途径是防不住的。毕竟,信息如此发达的年代,如果别人真的想要挖墙脚,那么即便是没有了微信,它们就没有办法联系了吗?这不是荒唐吗……
企业不从关键的方面去着手,反而是妄图通过这些旁门左道来留住人才,这让那些真的肯给高薪,又给予员工无限关怀的企业情何以堪?
具体事件有点扑朔迷离!
公司说王先生离职前就私自搞培训和销售活动,侵犯了公司利益。王先生说辞职时公司强制要求删除同事的微信,侵犯隐私。专家说公司不能以强制性删除同事微信作为限制离职的条件,但王先生当时并没有反对,所以也并不构成侵犯隐私。
我要说的是,这个事对职场人的教训是血淋淋的,那就是职场就是职场,老板就是老板,你千万要记准了。
我相信在王先生没辞职前,他们公司一定说过“所有员工相亲相爱,我们不要叫同事,我们是家人!”,而且在团队建设时,一定有领导会热泪盈眶的说:大家相聚在一起,就是几千年修来的缘分!我们不是为了工作而相聚,我们是为了缘分而在一起。等等!
但是让王先生走的时候呢,直接就会换上另外一幅脸孔,气势汹汹的要求王先生立即删掉所有同事的微信,而且还要拿出来手机,让领导现场检查,没有完全删除,就不给辞职签字。再也没人谈起原来天天喊的“相亲相爱的大家庭”。
我工作了很多年,亲身经历过多起“反目成仇”的故事,大家在一起工作时,真是亲密无间,领导对待下属,下属对待领导,真的是“兄弟们”。但是从辞职的那一刻起,直接兵刀相见,多年喊的“兄弟们”瞬间化为刀剑。以后再也没有联系。
我从来都很反感用“江湖”来形容职场,但是职场真的很像“江湖”,那就是职场里发生的百分之九十的事情,可能就是为了利益,为了升职,为了加薪。只不过争夺利益的过程披上了温馨的“感情”外衣。胆大心细,留点心,这是一个老职场人的再次忠告!
500强经理,20年老职场,只讲升职加薪的实在话,如果你喜欢我的文章,请点击【关注】,谢谢!
如今的微信是重要的通讯工具,强制要求辞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的要求没有法律支撑,其实构成了对辞职员工通信自由权和个人隐私的侵害。
公司要求辞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的目的。公司之所以管这么多,自然是为了经济利益。如题中所说,王先生是跳去了其他竞争对手公司,并且已经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公司要求其删除同事微信,自然是担心他对其他同事施加影响,可能继续导致公司员工流失。
公司的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主要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约定。一般的劳动合同肯定没有关于微信的约定。所以公司要求员工删除同事微信是没有法律支撑的。已经有一些侵犯公民隐私的意思了。
辞职员工遇到这种事情非常无奈。纵然公司无理要求,可是一般辞职员工为了顺利走人,都只能屈服。公司还会说是辞职员工自己同意删除的。所以这是一笔糊涂账。投诉也很难有结果。最多是辞职员工把那些是朋友的前同事,再加回来好了。
这个问题应该从两点来考量:
第一,“要求在辞职后删同事的微信”是否有规定在合同当中,或者说雇佣双方在确认雇佣关系之前是否有过口头上或者任何其它形式的承诺,如果有,那么“删同事微信”的要求应该被当作彼此之间的一种约定,在合同上就具备法律效应,如果是其它形式的就是彼此之间的信誉约束。
第二,如果合同上并无此规定,在入职之前也没有过类似的沟通和约定,那么这样的要求当然是不合理的。同事之间虽然主要是工作关系,但是也不排除会有私下的朋友关系,而且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微信的存留是每个人自己交际层面的个人权利,不应该受到公司的制约。当然公司的出发点可能是担忧会存在一些公司隐私等方面的泄露,或者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但如果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重大事故,自然会有法律进行制裁和审判,这也是无论在职的还是离职的员工心里都会顾及的层面,该公司大可不必如此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在提出辞职后,公司领导却要求他“先删除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该男子为尽快离职便同意。事后,男子意识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公司方面却回应:“要求删除同事微信是对团队的保护”。
事实上,在生活中“离职”并非什么大事儿,但是能“心平气和”离职的人,或许并不多。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些公司会利用自己在行业内的影响,对离职员工进行各种约束。法律意识强的员工,会应用法律维权,法律意识弱的员工,往往只能深受其害。
就如“辞职先删同事微信”这件事儿,很可能离职员工和公司之间另有隐情,要不然也不会搞得如此尴尬。坦白讲,一个人离职后,退出公司的内部“交流群”或“工作群”这是应该的,但要是连同事的微信都要删除,这或许就有些过分。甚至,就某种层面上而言,删不删同事微信和保护团队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也能说明,公司的处理方式,带有一定的“报复性”。因为,类似的行为,在很多离职的处境中,常有发生。惯常听到的话术,公司抱怨,培养一个人不容易,翅膀硬了就飞;员工抱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为何待遇一直不涨。
在这种互相指责的氛围中,事实上都并没有客观真实的看问题。首先,公司应该是开放的,人才的流动与否也是自由的;其次,就雇佣关系而言,也应该是双向的。员工觉得自己不开心,待遇和才华不匹配,可以选择离开;公司觉得员工的能力不行,也可以选择解约,这些在法律范围内,都是可以的。
可惜的是,有太多公司觉得,离职的员工是“叛徒”。因此,在处理离职的程序中,就会显得“草木皆兵”。甚至,人走茶凉,背后一刀的事情,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只见新人笑,不见旧人哭的景象,在职场江湖中,已经是固定流程,没有谁可以笑到最后。
坦白讲,国内的职场,员工弱势的问题,一直存在。一方面,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一方面,人们的维权意识不高。甚至,普遍的认知里,总觉得公司给员工“碗饭”,员工就应该“感恩”,而且是不离不弃。这种认知中,无论是公司方,还是员工方,都基本上是一致的。
很少有人会跳出这个认知,觉得雇佣关系是双向的。因此,出现离职时“员工弱势”的问题,似乎也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也不乏有一些员工能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绝大多数时候,人们担忧未来找工作时,背负一个“惹不起”的名声,所以敢于站出来的人并不多。
本质上讲,出现这种“自保和自欺”的结果,这属于大环境的问题。就国内的整个职场环境,其实各行各业都差不多。通常而言,人们总以为底层劳动群体最辛苦,媒体也喜欢报道。但是,从整体的观感上而言,员工和公司的关系,好像总是带有某种“狩猎性”。
企业文化本应该是践行的,但是绝大多数企业,企业文化就是给外人看的标语,怎么好听,怎么高大上,就怎么来,至于是不是能引领员工,好像并不重要。甚至,就管理上,也是形式上“扁平化”,实际上“一言堂”,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模式,几乎已经成为职场的普遍弊病。
可是,对于员工而言,很多时候为谋生,又不得不屈从于公司之下。这种时候,“雇佣关系”就变成“主从关系”。所以,离职的员工很容易被奉为“叛徒”,这种逻辑之下,也就能理解,为何会出现“辞职先删同事微信”的粗鄙之举。
有时候,不得不承认,再完美的公司制度,都难以剔除“阶级狩猎”所带来的后遗症。这在国内国外,应该都存在。但是,由于国内职场规则意识的淡薄,很多人还是依照传统的“雇佣观念”维持“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会处于雇佣关系的上游,而员工就会不自觉的被动起来。
因此,但凡有员工离职,公司都会显得不高兴。甚至,就绝大多数离职的处理上,很难有公司和员工能心平气和的面对。不是主管不高兴,就是公司不高兴,而员工只能带着情绪愤然离开。因为,我们太知道,主动的离职都是干的不开心或者待遇给不够,而被动离职近乎都是狗血情节。
“辞职先删同事微信”的事情,事实上还不是最坏的结果。有很多公司,甚至还克扣工资,迟迟不发放。员工打官司,(涉及财务不多)觉得没必要,不打官司,就是不给。因此,有很多人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几乎是要不上的。
当然,公司稍微大一些,这方面的问题还好一些。但是,那些“提包公司”,老板“说跑路就跑路”,很多时候也只能吃“哑巴亏”。因此,在“叛徒思维”之后,又出现一种“无赖思维”,从本质上讲,都是以公司为核心形成的恶性逻辑,而这也是职场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删除任何人的微信,包括领导,同事,客户,个人微信号中的好友属私人所有。要求离职员工删同事微信属违法,也是企业一种不自信的表现。
一种对于他人隐私的窥探,却被冠冕堂皇的冠上了公司隐私,在当今网络时代,微信是每个人手机里必不可少的联络软件,每个人将自己的朋友圈建立在微信上,确实便于联系,尤其是微信增加了微信支付功能等,更加对人们增加了方便,出门钱包一概不带,只要一部手机,便什么都不愁,吃喝玩乐甚至于工作,都在微信中可以解决,甚至于公司开会发布任务都在微信上可以完成。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每个人在一个环境中都有属于自己的一个圈子,而圈子的联络就建立在微信之上,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干涉人家微信圈子里只要是不违法乱纪的正常沟通交往。
最近,在四川某保险公司上班的王先生就极其郁闷,上班三年的保险公司因为王先生离职老总要求王先生删除与公司同事的微信,美曰其名扬为了保护公司的隐私。王先生找到内勤询问,而得到的答案是没有这种规定,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老总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多次找其理论无果,王先生找到了四川银保监局筹划組投诉,但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寇女士这种做法笔者觉得就是一种强加干预,她的心理就是怕王先生带走业务或者说出现挖墙脚的事,选择了这种手段,她就是在窥探别人隐私,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极其错误的一种手段。
既无聊,又无用。
多年前,我呆过一个公司,公司的通讯录有两个版本,一个是高管和职能部门使用的,一个是发给全体同事的,两者有一个区别,就是可以给全体员工看的没有手机号码,那会还没有微信。
我能够想到的理由估计是,一方面减少高管和重要员工被挖角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希望员工们私底下有太多接触。与保险公司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有异曲同工之妙,自以为高明,其实没啥用。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尤其是同事,哪怕是前同事,绝不是删了微信就等同于没认识过。
想要有联系的,为了顺利离职,前脚删了,后脚就可以加回来。不想或者不需要有联系的,存在通讯录上也不过是个数字而已。
保险公司出面做这件事的人,不知道是自己的想法,还是领导的要求,不得不说,挺脑残的。是否侵犯隐私?当然。
公司内部有很多官方群,管理员也多是管理人员或者职能人员,有员工离职就把其移除是正当的,但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的联系方式就过分了。想全部删除,只能有员工拿着离职员工的手机去做,但是你凭什么拿我的手机啊?
手机当然是每个人的隐私。
员工被前同事挖角,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客户,离职员工和现任员工一起说公司坏话,这些都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
公司当然要采取一些措施,但一定要考虑合法和有用,而不是做了无用功,还传得沸沸扬扬。
公司没有这个权力要求你删除同事的微信,公司最多将你从公司的微信群删除。这种做法侵犯了你的个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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