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教育、教学和培训的内容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将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
(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依托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定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机制;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消防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四)工业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通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通信畅通;
(七)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体育、气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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