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条约还决定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以便在共同体内提供工人就业的机会和促进工业企业的现代化与改造。
《罗马条约》还确定,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条约还规定设置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运输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等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这是欧洲一体化的基石,要求12年内执行完毕,一共分为四期。整个关税削减计划要求在1968年结束,建立关税同盟促进了共同体内部的贸易发展,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垄断,促进了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为共同体的共同财政预算体制提供了财源;实现共同体内部工业品、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规定成员国共同的农业政策,筹组农业共同市场;制订共同竞争规则,消除各种限制和歧视竞争的协定和制度,设置一整套具有一定权限的共同体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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