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全国各行业应在1990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
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 适应我国国民经济、 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 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须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 以本命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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