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
1、方针: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2、主要含义:
(1)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3、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扩展资料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参考资料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 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 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 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 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 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 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 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 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 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 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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