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9时30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杨达才,男,汉族,1957年10月生,陕西镇坪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延安大学政教系哲学专业),原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2年8月26日,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网,引发争议并被网友指出杨达才有多块名表。
2012年09月21日,陕西省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3年8月30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在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同年9月5日获刑14年。
官方的话就是:
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具体会不会审判,是否会判刑,尚未得知!
“违纪”是党内或者行政机关做出的认定,追究的是党内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比如撤职。“违法”必须是法院认定,“犯罪”必须是法院判决后才能生效。宣判前,被刑侦、起诉者只能被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者叫“嫌疑犯”)。杨达才目前被撤职只是第一步,随着调查的深入,被起诉和追究法律责任看来是难以避免的。
据《陕西日报》报道 陕西省纪委日前表示,鉴于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达才在“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笑脸”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省纪委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纪委正在进一步调查。
要等反贪局收集证据,检察院起诉,法院才判的.
中国法律有一套特定的程序,不是说,你觉得他肯定有问题了,就该判刑.
而是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按照特定的程序来执行.
这家伙如果全招供了那可麻烦了!又要牵连一大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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