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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部123号令

2024-05-26 03:22:17 编辑:join 浏览量:577

关于公安部123号令

这个问题涉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新规的溯及力,在第八十九条有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依据上述规定,在新规生效后,之前的规定废止,且其他与新规不一致的地方,依新规为准。

但是之前已经考试合格的科目,依然有效;这也是“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

因此,如果你在新规生效的时候,之前考试合格的科目,依然有效;新规生效之后,考试就应当依据新规;同时新规赋予的权利【有效期三年等】,你也享有【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个人意见,供参考。

3年,以123号令的规定为准

标签:公安部,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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