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200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实施。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2009年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特岗计划的名额将视各地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特岗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主要内容
“特岗计划”的总体考虑是,在中央、地方事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西部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予以特殊支持,通过在一些县相对集中设立教师岗位,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加大农村教师的补充力度,并与推进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问题有机结合起来。 ;“特岗计划”在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湖北、海南省部分“两基”攻坚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实施。特岗教师在中小学现有编制内,实行聘任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招聘对象和条件要求是: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具备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其主要程序有: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招聘可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会、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制订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使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且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 ;“特岗计划”教师聘期3年,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出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同时,地方政府还要负责为特设岗位教师解决相关周转住房等生活条件。
2006-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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