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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救女儿,失手将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杀人吗?

2024-04-14 20:22:40 编辑:join 浏览量:589

父亲为救女儿,失手将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杀人吗?

请问:动物界的老母鸡都会奋不顾身护小鸡,何况我们人类呢?

依我之见:‘’为救女儿‘’一一还犹豫什么?杀死正在施暴者不是故意杀人,而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无限正当防卫‘’的正义行为,被杀死的施暴犯罪者是罪有应得。不然,为父母者将会后悔遗恨终身的。

一,‘’为救女儿‘’,说明女儿正在遭遇暴力袭击,无论是故意杀人丶伤害,还是被强奸犯罪,总之女儿一个弱小女子此时此刻正处于被暴力犯罪分子施暴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境地。此情此景,为救自已的亲骨肉,还犹豫什么?为父母者,只要能救自己的亲人丶家人丶亲骨肉于危难之处,‘’为救女儿‘’做什么都是人间的正道,还犹豫什么?

二,‘’杀死正在施暴者就是正当防卫‘’,如果正在施暴犯罪行为己经危及到女儿的生命安全了,再稍有迟疑丶再有犹豫丶再不果断出手一一一一不堪的后果一旦出现,为父母者一一你们,将会后悔丶扼腕丶遗恨终身,‘’该出手时快出手‘’,女儿安全了,随便法律怎么处理。

请问一一为救亲爱的女儿,惩恶扬善的法律难道会去为难正义的善良之人吗?

三,正义的人间法律应该是维护人间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刑法》第二十条三款已明文规定:‘’对正在行凶丶杀人丶强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见,这种无限防卫权力为人们依法‘’以暴制暴‘’提供了法律武器。

善良丶守法的公民们,当自己及亲人对于正在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请迅即拿起‘’无限防卫权‘’的法律武器与之进行坚决地斗争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根据题目描述来看,这明显属于正当防卫,父亲当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如题所述,女儿正在被歹徒施暴,父亲见状便不假思索地冲上去解救女儿,继而和歹徒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父亲失手将歹徒打死。那么,父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刑法上,成立故意杀人罪必须满足三个阶层的构成要件: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三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三个阶层任缺其一,行为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父亲将歹徒打死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具有正当防卫的违法阻却事由,所以并不满足第二阶层的构成要件。因此,父亲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正受侵害的合法权益,使用合理限度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受到损害的行为。显然,父亲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毕竟自己的亲生女儿正被歹徒施暴。虽然不能确定歹徒施暴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常识很有可能是强奸或者伤害,无论如何都是属于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种罪行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父亲并不够成故意杀人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一般不可能是故意杀人,认定故意杀人要有“故意”,像这种为了救自己的女儿而且是“失手”极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当时施暴者还在施暴,女儿还处于危险之中,父亲救助女儿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正当防卫,,如果把施暴者打死了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防卫行为的起因;(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人的本能与本性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女儿不被强暴!

此案不能算故意伤害罪。

世界上没有一个父亲,亲眼看到女儿被施暴而不出手的!

此案为无限防卫救援与无限防卫!直接到终止制止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极凶极恶之人!所以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原因是,父亲没有错误。

啥都是故意,为保护女儿,属正当防卫,这才是合格的父亲,应当鼓励才对。

当然不算,就题面简述来看,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人们常说女儿是爸爸上辈子的情人,也是这辈子的“小棉袄”。老百姓中流传着:“富养女儿,穷养儿”,可见女儿在一名父亲的心目中是何等的重要!很幸运我也是一名女孩的父亲,如果有人对我女儿施暴,那么毫无悬念我也决不轻饶他。当了父母以后才知道,养儿养女是何等的不容易!从襁褓中的嗷嗷待哺,到满地跑牙牙学语的叫“爸爸”,再到亭亭玉立的大姑娘,倾尽了父母多少心血和心思,即使偶尔把人气的吐血,也从不舍的打骂一次。现在,岂容旁人对她施暴?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它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轻易放过一个坏人。父亲的行为是不是故意杀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父亲从施暴者手中救下女儿,这期间产生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与“故意杀人”有本质的区别

千钧一发之际,亲爹面对女儿正在面对侵害,不管打不打得过对方是何许人,只有以命相搏。也许过程中借助了工具或外力的帮助,在扭打中最终导致施暴者死亡。这样的情况当然是“正当防卫”的范畴了,若是“故意杀人”主观意识必须得有“故意”的成分,否则就不能乱带帽子,“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制止暴力侵害时造成施暴者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无疑,且无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紧急且突然,估计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但做孩子的亲身父亲在那一刻,也顾不得那么多了

其实,作为一名女孩的父亲,从出手那一刻脑海就一个念头“救女儿于危难”,压根就没考虑自己的安全,以及施暴者的安危。鉴于案发时情况紧急且突然,因此父亲的行为有可能涉嫌“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正当防卫”,之所以造成“防卫过当”是因为在发生“正当防卫”时,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和方式过当了,比如打伤他就能制止其犯罪,结果打死了就属于防卫过当。一般防卫过当致死,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若民事赔偿到位取得家属谅解,判缓刑也有可能,毕竟有从轻判处的前提条件。

若女孩父亲是在制止施暴以后,处于气氛对施暴者进行二次打击,最终造成施暴者死亡的,毫无疑问属于“故意杀人”

其实也不排除另一外一种可能:孩子父亲在制止打伤了施暴者以后,看着自己的孩子因施暴者受伤气不过,随即又对施暴者进行殴打,最终导致施暴者死亡。若真是这样,孩子父亲的行为毫无争议的属于“故意杀人”,也就是说主观意愿是故意的,最终由于二次打击致人死亡。那么这无疑从皆大欢喜转变成一出“悲剧”。孩子父亲最终有可能被判死缓,毕竟是制止犯罪在线。不过作为孩子的父亲,我想他对自己的行为不后悔,毕竟女儿得救了!

我想说打的好,任何父母看到自己的女儿被施暴都会拼劲全力去救,这是人的本性,如果将施暴者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在一定条件下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1、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即为使国家、集体、个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伤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第二点是防卫过当,即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较轻或免除处罚。

3、第三点是对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责任。

本题给的问题条件不太明确,如果施暴者对其女儿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父亲打死了施暴者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不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此点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例如两人因琐事吵闹、撕打,父亲上来失手将其打死,这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条件有限,但是从个人的理解来看,该案不应该是故意杀人。

1.因为题目中明确交代了“失手”,既然是失手,说明父亲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者死亡的后果,那么何来故意?而且案件当中“失手”的起因,是因为父亲要去救自己的女儿,制止他人对自己女儿的不法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因素在内。

2.其次题目只交代了父亲为救女儿,那么并没有交代此时的不法侵害究竟是哪种行为,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有无限正当防卫的存在,例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危害性的暴利性犯罪活动。如果不是前面说的暴力性犯罪的情况下,父亲失手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提问者的意图是好的,希望能够将正当防卫的界限扩大,伸张正义,但是实务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非常严格。

所以我只能说希望各位不要遭遇这样的悲剧。

作为一名普通的百姓来说,我认为不属于故意杀人,即便是失手把施暴者致死,属于防卫过当或者失手杀人,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当人遇到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情况时,每个心里有正义感的人,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去扼制罪犯实施犯罪。现行的法律法规过于死板,让当今社会的人们道德标准远远低于建国初期。

但人再怎么变化,社会在怎么发展,保护家人也是一种本能,对于女人来说,只有顶着父亲这个神圣称谓的人,才能给予安全感和永久不变的爱。愿国家法律,能多揉入民生民意,把人性的本能,弱点都考虑进去,不单单是死板的条条框框。愿天下的律师们,抛去金钱的诱惑,彻彻底底的身怀正义感。

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不能算是故意杀人。

父爱如山,男人就是要为家人撑起一片天空,就是要为家人挡风遮雨,女儿作为父亲的贴心小棉袄,遇到危险,哪有袖手旁观之理,即便是过路的路人,看见不平之事,也会大吼一声,虽不敢说一定拔刀相助,但是打电话报警那是必须的,否则良心上也说不过去!

对于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员,就跟昆山宝马案的通报一样,在面对危险时,在愤怒、恐惧等情绪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苛求他出手的精细化程度,什么 样叫制止进一步的伤害,什么叫施暴者已经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在那种时候真的很难作出判断。事后分析是很容易的,但是只有身在其境的当事人才能明白那种感受。

从题目中的“失手”二字,我们就可以作出判断,这位父亲并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又何来故意杀人的犯罪呢?

对无辜者多点宽容,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美好!

标签:施暴者,失手,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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