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既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同时也使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得到减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人们正步入汽车化时代。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持续攀升。由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这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成功经验,用市场的手段、保险的办法管理道路交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了保险管理社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条例》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7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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