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医学的历史源远流长,其医、药的分工可追溯至周代。
当时就设立了公办的医药机构,据《周礼天官》记载:“医师上士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徒二十人,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
“府”指的就是药物保管一类的人员,《后汉收·百官志》中也说:“太医令一人六百石,掌诸医药承方各二,药承主药,方承主方,右属少府。”
由引可见,公元一世纪时,我国的医与药就有发工,是世界是医、药分工最早的国家。到了汉代,医药制度渐趋完善,在百官中已有了药丞、尚品监等官职。在民间也出现了私人经营的药店。
在宋代,药事制度更趋完善,国家加强了药政方面的管理,宋制殿中省忌六局,掌药房及和剂诊治之事,并置有尚药奉御,在政令上也曾明文规定禁止售卖毒药,还设立了专为皇帝用药的“御药院”。
1076年又添设了“太医局卖药所”(又名“熟药所”),将丸散膏丹等中成药以国家专利出售,成了“和剂局”的前身。
崇宁二年(1103年)药局又增设东、南、西、北四所卖药所,增设了两所和剂局。和剂局后改名“太平惠民局”,其职责为:合署腊之药,以备宣赐。
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临安正值暑痢流行,高宗下诏派翰林院医官司四人巡诊,所有药物均由和剂局供给。
民办药房多为寺院所建,一般以通晓医学的僧人为掌事,内备各类药书、药品,制药器具,为病人施舍药物。
宋代对药材、药方的管理是设置药材收购所和私人药方进行统一审查。随着朝代的变迁,药业的兴旺发展,中药的加工炮制技术和制方法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而且各地药房又各具特色。
建于清代康熙年间的北京“同仁堂”、其分店遍及全国各大城市。
此外,天津的“达仁堂”、重庆的“桐君阁”、杭州的“胡庆余堂”、苏州的“雷允上堂”等药房均享誉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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