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有好几个罪名,具体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种犯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
再次,从司法司法实践中看,上述罪名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比较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格外的注意防范相关风险:(1)不要被利益诱惑迷失了双眼,高额的回报承诺,严重背离了一般市场经营行为的收益范围,需要仔细审查;(2)所承诺投资的项目是否属实?项目具体情况如何?是否将投资款用于所承诺的项目?;(3)是否出现过逾期兑付、兑付困难情况?(4)项目宣传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5)对于项目运营及主体资格、资质要求是否符合?需要先批准的,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6)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形?等。
总是责难投资者,少有谴责恶意借款者。这样会导致失信人会爆炸式增长。
以往看得比较多的是非法吸收公集资。而像这种私募诈骗集资的还是比较少的,这也说明国家在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从普通老百姓延伸到富裕人群,从浅水区逐步走向深水区。
从这个消息看,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有钱人,对高额回报的诱惑还是没有什么招架之力。
一个好的骗子一定是一个很会讲“故事”的人。给你讲个生动有前景的“故事”,让你相信这个“故事”一定会实现,同时许诺优厚的回报。
有朋友会说,会讲“故事”的人多了去了,怎么(兴佳利业)就能吸引到这么多有钱人(差不多一千人)?大家都知道,有钱人可都不傻。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兴佳利业)讲故事的时间足够长。俗话说:假话讲了一千遍,也变成真话了!换个角度想一想,一个在家门口开了近十年的理发店,你在里面充值理发,你会担心它跑路吗?
有时候时间让真的更真,假的更假。作为芸芸众生我们没有专业的财经知识和识破骗局的智慧时,我们别老想“别占便宜”,躺着就能把钱赚了。给你15%,20%的利息合理吗?商人就是为了赚钱。给你这么高的利息,它们要放出去多少才能赚钱?
在你贪图别人利息时,被人想要的是你的本金!
首先,现代社会,金融业存在着巨大的财富,也决定了其存在各种各样的隐患。像这种到期未能兑付的新闻层出不穷,不仅仅是私募,连一些上市银行也存在这样的情况。
从私募的资金投向看,私募而来的资金一般投向基金股票以及少量的货币市场,而基金和股票市场的高风险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而像兴佳利业这种像投资人承诺高额投资收益的做法本身就是违规的。
现在看这件事,高达17亿的未兑付资金表明了投资者的盲目性和不理性,对投资市场存在巨大的盲区;同时也暴露了监管的不完善,存在巨大的监管漏洞。
爱投资130亿从去年7.11后就不给投资人钱了,实控人赵春霞逃到国外,为什么不抓她?集资诈骗,自融!假标,内外勾结!害惨11万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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