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
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失职失责行为之一的,适不同程度分别追究轻度失职、重度失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三类责任。
轻度失职失责行为:
1、所在管区未按酒店规定执行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而导致不良后果。
2、在工作中纪律散漫,对上级人员指派工作不能尽职尽责完成。
3、在工作中对所在管区日常督导、工作检查不到位,使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引起宾客不满。5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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