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间谍器材应由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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