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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总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7-23 04:49:34 编辑:join 浏览量:617

“首钢总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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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总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17年5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月9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首钢总公司改制并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文件关于国企改革和公司制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首钢实际,首钢总公司研究制订了《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将首钢总公司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制改革既是国资监管的要求,也是首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推进公司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对首钢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钢将形成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改制后,原“首钢总公司”的全部经营业务、业务合同、资产、债权债务、账面净资产等均由“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原登记名为“首钢总公司”的商标及各类资质、证照文件等暂时延用,公司将陆续办理该等商标、资质、证照文件的更名手续。公司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不变。

百年首钢厂名历史沿革

1919年

3月

官商合办龙烟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炼厂(北洋政府时期)

1919年初,北洋政府核准成立“官商合办龙烟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并选定在京西永定河畔、石景山东麓筹建我国北方最大的炼铁厂——石景山炼厂。

3月29日,经中华民国大总统徐世昌令准,按官商合办龙烟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简章要求,在北京举行首次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成立大会。9月石景山炼厂正式开工兴建,从此,开启首钢发展进程。

1919年9月,石景山炼厂开始建设日生产能力250吨的炼铁炉,但由于多种原因,尚未完工就终止了。

1938年

4月

更名为石景山制铁所(日伪时期)

1937 年7 月7 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一个多月后,日本侵略者霸占了位于卢沟桥以北约9公里的石景山炼厂,1938年4月,石景山炼厂易名为“石景山制铁所”。

日伪时期修筑的厂区大东门碉堡。

1945年

11月

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厂(国民党统治时期)

1945年10月,国民政府行政院资源委员会派接收联络员、接收专员准备接收石景山制铁所。11月,成立接收办事处,开始正式接收石景山制铁所,并将其改名为“石景山钢铁厂”(简称石钢)。

戒备森严的石钢厂门。

1958

8月

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新中国成立后)

1948年12月17日,石景山钢铁厂获得解放。1958年8月15日,石景山钢铁厂经冶金工业部批准,改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简称石钢)。

1958年9月石钢职工经过14个昼夜的奋战,建成了3吨侧吹小转炉,结束了石钢有铁无钢的历史。

1966年

9月

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

1966 年9 月10日,冶金工业部下发《关于将石钢改名为首钢的通知》,石景山钢铁公司改称“首都钢铁公司”,简称“首钢”。

上世纪六十年代职工上班场景。

1992年

3月

更名为首钢总公司

199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批,由首都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钢总公司。

1992年10月新建的首钢厂东门。

1996年

9月

进行集团化改革

1996年9月19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冶金部研究,正式批准组建首钢集团,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集团化改革,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同年被国家确定为国有重点企业;1999年,首钢优质资产组成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17年5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月9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首钢总公司改制并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文件关于国企改革和公司制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首钢实际,首钢总公司研究制订了《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将首钢总公司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制改革既是国资监管的要求,也是首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推进公司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对首钢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钢将形成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

改制后,原“首钢总公司”的全部经营业务、业务合同、资产、债权债务、账面净资产等均由“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原登记名为“首钢总公司”的商标及各类资质、证照文件等暂时延用,公司将陆续办理该等商标、资质、证照文件的更名手续。公司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不变。

围绕首钢总公司改制并更名事宜,首钢各相关单位认真梳理涉及总公司名称变更的各类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各省市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规范实施变更工作,进一步梳理、细化需要变更的事项,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稳妥、有序完成各项变更工作,确保总公司名称变更后对内外业务有序衔接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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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首钢总公司,首钢,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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