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国税函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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